豫文明办[2012]41号
各省辖市文明办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、旅游局:
为了服务中原经济区建设、促进我省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,充分展示全省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工作成果,推动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活动深入开展,根据省文明委《2012年全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要点》,省文明办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、省旅游局拟于近期评选河南省文明风景旅游区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关于对在届河南省文明风景旅游区的复查确认
对在届的河南省文明风景旅游区进行复查确认。省文明办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、省旅游局2009年12月命名表彰和复查确认的河南省文明风景旅游区,要严格依照《河南省创建文明旅游景区实施意见》(豫文明办[2001]9号)、《关于深入开展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活动的意见》(豫文明办[2002]20号)文件要求,认真进行自查,填写河南省文明风景旅游区复查表,省辖市文明办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、市旅游局进行初审复查,合格的以三家名义将纸质和电子版复查报告于11月29日前分别上报省文明办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、省旅游局,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,不符合条件的不再保留荣誉称号。
二、关于今年河南省文明风景旅游区的推荐评选
1、申报推荐条件
(1)具有观光游览、休闲度假、娱乐康体等旅游功能和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,设有统一的经营管理机构和具有明确地域范围的独立管理区域、独立法人。
(2)符合《河南省创建文明旅游景区实施意见》和《关于深入开展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活动的意见》规定的标准和条件。
(3)被推荐景区应是4A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上景区以及全国红色旅游经典景区。
(4)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不能参加此次推荐评选工作:申报前12个月,保护风景旅游资源不力,出现资源严重损毁事件造成重大影响;主要领导严重违纪、违法犯罪;发生有影响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、重大刑事案件;发生有影响的重大服务质量投诉事件。
2、申报推荐办法
(1)自愿申报。各地申报景区要在认真自查自测的基础上,向所在省辖市文明办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旅游局提出申请报告。
(2)资格审查。各省辖市文明办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、市旅游局对申报景区进行资格审查,符合条件的于11月29日前以三家名义将纸质和电子版申报表、推荐报告和推荐材料(主要包括风景旅游区的基本情况、创建工作的主要做法,2000字以内)向省文明办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、省旅游局分别推荐上报,各省辖市推荐名额分别为1-2个。
(3)组织考评。在各省辖市推荐的基础上,省文明办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、省旅游局进行初选。依照《河南省创建文明旅游景区实施意见》、《关于深入开展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活动的意见》标准和要求,制定百分考核表,对确定的被考核对象进行实地考核。考核结束后,考核组依照考核分数排出顺序。
(4)命名表彰。对考评合格的风景旅游区,由省文明办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、省旅游局授予“河南省文明风景旅游区”荣誉称号,颁发匾牌,并进行表彰。
各省辖市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,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,做好这次推荐评选工作。要以推荐评选为契机,促进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活动深入开展,不断提高风景旅游区的创建水平,为中原经济区建设做出更大贡献。
联系人:省文明办创建处汪琰0371-65598070
省住建厅文明办吕中元0371-68080867
省旅游局文明办潘进军0371-65906613
河南省文明办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
河南省旅游局
2012年11月20日